审判厅

审判厅
(审判厅, 審判廳) 官署名。 清末改革司法, 各级审判机关除最高的大理院外, 分称高等审判厅、 地方审判厅、 初级审判厅。 高等审判厅为省级的审判机关, 设厅丞、 推事、 典簿、 主簿、 录事。 地方审判厅设于较大城市, 设推事长、 推事、 典簿、 主簿、 录事。 初级审判厅设于各用劲, 设推事、 录事。 京师三级审判厅, 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设。 各省陆续设置, 至清亡为止, 距普遍设置尚远。 辛亥革命后, 北洋政府时期, 仍用大理院、 高等审判厅、 地方审判厅之名, 主官改称厅长(京师审判厅沿用厅丞之名, 至民国五年1916年2月改名, 次设庭长、 推事为审判官, 改典簿、 主簿为书记官长、 书记官, 录事仍旧。 惟浙江省于民初一度改用县法院、 地方法院、 省法院, 附设检事厅, 执行检察事务, 不久即照统一规定, 改设审判厅、 检察厅, 三年(1914), 政治会议修改约法, 决定废除初级审、 检二厅, 改由地方判厅设立简易庭或地方分庭, 受理民刑案件, 其未设厅的地方, 由县知事兼理司法。 民国党政府合审判、 检察二厅为法院, 主官称院长, 余如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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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廳, 审判厅) 官署名。 清末改革司法, 各級審判機關除最高的大理院外, 分稱高等審判廳、 地方審判廳、 初級審判廳。 高等審判廳為省級的審判機關, 設廳丞、 推事、 典簿、 主簿、 錄事。 地方審判廳設於較大城市, 設推事長、 推事、 典簿、 主簿、 錄事。 初級審判廳設於各用勁, 設推事、 錄事。 京師三級審判廳, 光緒三十三年(1907)始設。 各省陸續設置, 至清亡為止, 距普遍設置尚遠。 辛亥革命後, 北洋政府時期, 仍用大理院、 高等審判廳、 地方審判廳之名, 主官改稱廳長(京師審判廳沿用廳丞之名, 至民國五年1916年2月改名, 次設庭長、 推事為審判官, 改典簿、 主簿為書記官長、 書記官, 錄事仍舊。 惟浙江省于民初一度改用縣法院、 地方法院、 省法院, 附設檢事廳, 執行檢察事務, 不久即照統一規定, 改設審判廳、 檢察廳, 三年(1914), 政治會議修改約法, 決定廢除初級審、 檢二廳, 改由地方判廳設立簡易庭或地方分庭, 受理民刑案件, 其未設廳的地方, 由縣知事兼理司法。 民國黨政府合審判、 檢察二廳為法院, 主官稱院長, 余如舊。

Chinese Collegiate Historical dictionary of bureaucratic ranks (Simple and traditional Chinese characters).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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