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判厅
- (审判厅, 審判廳)
官署名。 清末改革司法, 各级审判机关除最高的大理院外, 分称高等审判厅、 地方审判厅、 初级审判厅。 高等审判厅为省级的审判机关, 设厅丞、 推事、 典簿、 主簿、 录事。 地方审判厅设于较大城市, 设推事长、 推事、 典簿、 主簿、 录事。 初级审判厅设于各用劲, 设推事、 录事。 京师三级审判厅, 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设。 各省陆续设置, 至清亡为止, 距普遍设置尚远。 辛亥革命后, 北洋政府时期, 仍用大理院、 高等审判厅、 地方审判厅之名, 主官改称厅长(京师审判厅沿用厅丞之名, 至民国五年1916年2月改名, 次设庭长、 推事为审判官, 改典簿、 主簿为书记官长、 书记官, 录事仍旧。 惟浙江省于民初一度改用县法院、 地方法院、 省法院, 附设检事厅, 执行检察事务, 不久即照统一规定, 改设审判厅、 检察厅, 三年(1914), 政治会议修改约法, 决定废除初级审、 检二厅, 改由地方判厅设立简易庭或地方分庭, 受理民刑案件, 其未设厅的地方, 由县知事兼理司法。 民国党政府合审判、 检察二厅为法院, 主官称院长, 余如旧。
* * *(審判廳, 审判厅) 官署名。 清末改革司法, 各級審判機關除最高的大理院外, 分稱高等審判廳、 地方審判廳、 初級審判廳。 高等審判廳為省級的審判機關, 設廳丞、 推事、 典簿、 主簿、 錄事。 地方審判廳設於較大城市, 設推事長、 推事、 典簿、 主簿、 錄事。 初級審判廳設於各用勁, 設推事、 錄事。 京師三級審判廳, 光緒三十三年(1907)始設。 各省陸續設置, 至清亡為止, 距普遍設置尚遠。 辛亥革命後, 北洋政府時期, 仍用大理院、 高等審判廳、 地方審判廳之名, 主官改稱廳長(京師審判廳沿用廳丞之名, 至民國五年1916年2月改名, 次設庭長、 推事為審判官, 改典簿、 主簿為書記官長、 書記官, 錄事仍舊。 惟浙江省于民初一度改用縣法院、 地方法院、 省法院, 附設檢事廳, 執行檢察事務, 不久即照統一規定, 改設審判廳、 檢察廳, 三年(1914), 政治會議修改約法, 決定廢除初級審、 檢二廳, 改由地方判廳設立簡易庭或地方分庭, 受理民刑案件, 其未設廳的地方, 由縣知事兼理司法。 民國黨政府合審判、 檢察二廳為法院, 主官稱院長, 余如舊。
Chinese Collegiate Historical dictionary of bureaucratic ranks (Simple and traditional Chinese characters). 2013.